点赞!央视关注石鼓法院案件办理!
2024-02-02 09:41:10          来源:中共石鼓区委融媒体中心 | 编辑:李霞 |          浏览量:23562


近日

石鼓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例“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

受到CCTV今日说法关注、报道

跟着央视的镜头

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的详细情况


原文如下:​

​本来和往常一样卖着气球

没想到祸从天降

小区建筑脱落的水泥石块

直接砸中头部

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这场悲剧后果谁来承担?


受害人被砸伤死亡后

家属要求赔偿126万余元


2022年11月,李某在某商铺门口售卖气球,被正上方高空坠落的水泥块砸中头部受伤,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现场勘查查明,涉案小区南面外墙墙面水泥石块脱落,砸中受害人李某头部,致李某死亡。李某近亲属将甲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管理者)和乙房地产公司(房屋建筑方)诉至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63209.36元。


(涉案现场掉落的石块)


法院:房地产公司和物业

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小区外墙水泥块脱落一方面是因外装饰层厚度超厚且未采取加强措施;另一方面是受季节、日夜温差以及装饰层上表面打孔影响,导致悬挑板外侧的装饰层开裂和空鼓,受雨水侵蚀后,外装饰层与悬挑板结构层之间的界面黏结力不断降低,最终外装饰层在自重作用下发生脱落。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管理者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建筑进行检查、维修、养护等。甲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建筑的管理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尽到了检查、维修、养护等的义务,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推定其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该建筑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本案案涉建筑物外装饰层部位存在不符合施工规范要求的质量问题,乙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房地产公司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加之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故物业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乙房地产公司连带赔偿四名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180123.86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双方息诉服判。



法官:该类案件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随着高层小区逐渐老化,一些外墙面年久失修,造成外墙、玻璃幕墙脱落砸人砸车事故也越来越多,对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造成了直接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物件脱落、坠落的侵权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被侵权人证明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只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其本身已尽到管理、维护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责编:李霞

来源:中共石鼓区委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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